-1-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0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扬 沙、浮尘)、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 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 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 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2-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 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 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 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 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 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兰州高 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 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 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 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 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 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3-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 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 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 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 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 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 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 防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 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 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改、教育、工信、公安、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应 急、林业、城管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4-等单位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 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林业灾害、农业灾害等与 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 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 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 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 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 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 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 区域等情况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 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 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 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市、县(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 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 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 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 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 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 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六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 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 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 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八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 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 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 象灾害防御设施;-7-(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 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 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 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 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 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 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 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 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8-(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 估的项目。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 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 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 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 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 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 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 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涝趋 势气候预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和服务水平。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9-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 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 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 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 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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