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8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 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1- 第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 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 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 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 与协调的作用,提高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 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 议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 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 2 -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不得使用低俗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争吵骂;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 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五)现场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时,注 重礼仪,服从管理,垃圾随身带走; (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内瞻仰、祭奠、参观时,保持庄严肃穆; (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卢外活动 时,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于扰他人正常工作、生 活。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 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 (三)不得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 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 - 3 - 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五)不得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弃动物 户体。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油水,不 得将油水排入或者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 装置设施、人行道、花坛、树坑和雨水排放口等,不得与其 他垃圾混倒。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 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 (二)有序停放军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军库 出入口;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 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于扰他 人正常生活; (四)夜间出入楼宇,应当控制声响,降低对他人的影 响。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车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规范使用灯光和喇 -4- 叭;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或 者积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污梁环境;驾驶车辆 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军道的道路上,应当靠 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 物; (三)军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停军位,不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和消防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军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班线客军、公交军、出租军和网约军等营运客车 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等候, 先下后上,不携带散发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主动为老、 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得嬉戏打闹。 第十四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 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爱护车辆以及相关设施,使 用后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第十五条行人应当遵照交通规则通行,并自觉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遇有车辆让行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 5 - (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滞留或者浏览手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管理,尊 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烈士、历 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不乱刻 乱画。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 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 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 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漫骂、威 胁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文明行医,尊重、关 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依法处理因宠物引起的纠纷。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妥善管理,避免伤害或者影响他人, 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 (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理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不得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明令 禁止宠物入内的场所。 - 6 -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以及 相关标识物,有序乘用,按需点按电梯按钮,自觉维护电梯 厢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在电梯厢内蹦跳、打闹、推挤。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德守法、理性 表达,不得攻击骂、污蔑、歧视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网络 秩序。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倡导下列文明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 食物,不酗酒; (二)健康生活,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文明、节俭办理喜庆或者丧葬祭扫事宜,减少对 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七)培养日常阅读习惯。 第二十二条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凤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7 -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 员的合法权益。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 动。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 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 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 现场救护。 红十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 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子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 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捐献隐私和 人格尊严。 -8-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 组织。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专业社工、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 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 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 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 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 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 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等工作, 制止铺张浪费和相互攀比等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 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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