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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6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保
障其与经济社会发展 、人口变化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
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 ,包括小学 、初中、普通高中和中
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 ,应当坚持政府
主导、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 、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建立联席会- 2 -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的用地
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工作。
发展和改革 、城市管理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应急
管理、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供水、电力、地震、人防、
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
园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
座谈会、专家咨询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
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并将编制依据 、主要内容予
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编制城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应
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 、常住人口 、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
以及服务半径 、交通、环境、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规划- 3 -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 、本
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 ,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
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二)每五千至一万人口 ,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
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三)每七千至两万人口 ,预留一所十二至三十六个班
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五百米至八百米;
(四)每二点四万至五万人口 ,预留一所十八至三十六
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 ;
(五)每八万至十万人口 ,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
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
(六)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
校;
(七)人口达到三十万的县 (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
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和建设的定额标准 ,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4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是
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法定依据 ,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教
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 ,
应当书面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
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
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提出评估报告 。组织开展评估
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 、变更中小学
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 、旧
城改造时 ,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
用地面积 ,做好新建 、改建、扩建、增容工作 。原有面积低
于国家和省 、市相关标准的 ,应当在拆迁改造时优先补足建
设用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 ,应当会同
教育行政部门同步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预
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5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
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 、
发展和改革 、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后实施。
按照总体规划 ,学校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后富余的
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
园布局。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 ,每
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心园 。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以独
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
建园。
新规划建设的小学应当向乡镇集中 ,新规划建设的初中
应当向县城集中,保留一定规模的乡镇初中和乡村小学。
第十六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
(三)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四)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 6 -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 ,应当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 、
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 ,并按照本条例第
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告、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
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项规
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确
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青少年 、儿童按照标准班额 、校额就近
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和入学需求 ,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和自然资源 、财政、公安等部门提出中小学校 、幼儿园年度
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办中小学校 、幼儿园
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 ,行政审批 、财政、规划和自
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
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 7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 、幼儿园
的通风、采光、日照,保障青少年 、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
学功能。
第二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和建设
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殡仪馆 、污水处理
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看守所 、强制戒毒
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车站 、集贸市场等
嘈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 、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高压电线 、长输天然气管道 、输油管道或者市政
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预留
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 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毗邻的
主干道设置安全设施 ,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
设置警告 、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 、标线,保障安全
通行。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竣工验收时 ,验收组织
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范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
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
并承担相关费用 ;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
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 、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项目 ,达到配建规模要求
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
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 ,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 、建设规模 、建设标
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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