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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1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 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 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 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 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 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 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2-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 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 和网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 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 城乡绿化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坏公 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毁绿化等各类违 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幼 儿园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儿童养 成文明行为习惯,防止校园欺凌,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组织 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3-(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文 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 传,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 职业精神,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 (六)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加强志愿服务 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嫁事宜,推进文明祭祀,倡导绿 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七)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诚实 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 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 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 文明行为。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 创建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 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 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 文明行为。-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化, 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 生活方式。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 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 人物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 教育。 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燃气、供水、供电、 餐饮、快递、外卖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 职业规范教育培训,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 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学生、儿童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 入课程体系和学生、儿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文明行为 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5-型,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 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 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 利和自由。 特区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礼貌待人,使用文明 用语,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垂直电梯先出后进,爱护公 共财物,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主 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 (二)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城市公 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 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保护生态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 资源、减少污染;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 河涌、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 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买卖和食用依法受保护的野 生动物; (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6-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 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 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 辆,有序停放车辆; (五)维护社区和谐,文明饲养宠物,爱护共有设施, 不占用公共空间,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 外抛物,不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维护网络文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 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 不信谣、不传谣; (七)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八)文明观赏,遵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场馆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 录像的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各项 诊疗服务制度,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十)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点餐适量,拒绝 浪费; (十一)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 德模范;-7-(十二)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净化校园及 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孝敬、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 忠实,互敬互爱,勤俭持家,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十四)邻里守望,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 (十六)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 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 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 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 碍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 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六)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8-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 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 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 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 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 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 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第十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 协调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 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 开展测评、检查,将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 核,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工作职责的,应当要求其 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特区定期举荐、评选汕头好人、道德模范、 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9-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 价值取向。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 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 给予表彰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 化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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