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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9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兼 治、共建共享、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2-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 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和窗口行业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行走; (三)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观看演出、比赛,参与群众性活动等,遵守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 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不干 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未经批准,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 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 泊位;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4-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物、污水,不乱扔 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在电线杆、树木、地面、 楼道、建(构)筑物等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喷涂 等;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 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不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 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不在市、县 (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 随意变道、超速超载、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礼让、避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5-应急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顺向行驶,主动避让 行人,载人载物符合规定;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通行,乘坐 人员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候车,遵守乘坐规 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不低头看手机、 嬉戏等; (八)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 盲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车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九)其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四)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6-规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私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 阳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 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 顶等公共空间饲养动物、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 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 生,不干扰他人生活;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 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 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 圾、柴草等; (二)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不违规占用河岸、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 殖、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7-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 展诊疗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 纠纷。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和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或者违 法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 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 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 清正廉洁,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勤勉敬业、 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 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九条倡导公民文明健康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规范: (一)低碳生活,优先选择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 利用产品,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8-者骑自行车、步行等; (三)适度合理包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 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 (四)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 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八)其他文明健康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倡导公民弘扬家庭美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规范: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 为习惯; (六)邻里友善和睦;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倡导公民培养良好品德,自觉践行下列行 为规范: (一)崇德向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9-(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 (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 (四)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五)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道德模范,维护英雄烈士和 道德模范的荣誉及形象; (六)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七)其他良好品德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倡导公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 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扶 贫、济困、救孤、赈灾和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 益活动。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 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 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生 活困难的给予关心关爱。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10-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 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 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 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把文明行为培训作为入 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 强师德修养,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 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服务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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