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9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兼
治、共建共享、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2-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
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和窗口行业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行走;
(三)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观看演出、比赛,参与群众性活动等,遵守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
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不干
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未经批准,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
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
泊位;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4-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物、污水,不乱扔
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在电线杆、树木、地面、
楼道、建(构)筑物等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喷涂
等;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
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不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
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不在市、县
(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
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
随意变道、超速超载、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礼让、避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5-应急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顺向行驶,主动避让
行人,载人载物符合规定;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通行,乘坐
人员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候车,遵守乘坐规
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不低头看手机、
嬉戏等;
(八)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
盲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车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九)其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四)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6-规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私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
阳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
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
顶等公共空间饲养动物、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
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
生,不干扰他人生活;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
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
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
圾、柴草等;
(二)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不违规占用河岸、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
殖、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7-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
展诊疗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
纠纷。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和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或者违
法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
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
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
清正廉洁,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勤勉敬业、
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
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九条倡导公民文明健康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规范:
(一)低碳生活,优先选择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
利用产品,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8-者骑自行车、步行等;
(三)适度合理包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
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
(四)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
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八)其他文明健康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倡导公民弘扬家庭美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规范: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
为习惯;
(六)邻里友善和睦;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倡导公民培养良好品德,自觉践行下列行
为规范:
(一)崇德向善,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9-(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
(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
(四)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五)尊崇英雄烈士,尊重道德模范,维护英雄烈士和
道德模范的荣誉及形象;
(六)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七)其他良好品德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倡导公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
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扶
贫、济困、救孤、赈灾和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
益活动。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
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
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生
活困难的给予关心关爱。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10-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
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
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
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把文明行为培训作为入
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
强师德修养,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
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服务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
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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