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2020年8月21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 乡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 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 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 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 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 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 -1 - 体成员等功能。 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享有经济活 动自主权,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集体资产运营以效益为中 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经济 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交通运 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 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提供劳务或者捐助。 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 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 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 优惠政策。 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优秀 传统文化,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农产品加工、物业服 务、休闲农业、特色产业、劳务输出和电子商务等形式,发 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八条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章‧组织成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 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 份进行确认。已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 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应当经乡(镇)人 - 3 -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权; (三)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四)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进行 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 活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促进集体经济 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以下 - 4 - 统称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 应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 配权的有效凭证。 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收益可以依据股份比例对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量化分配。 第十二条股权设置可以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集体股 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是否 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 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 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 村级债务。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持有的股份享有 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强制转让或者赎回。赎回的 成员股份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公益金。 成员股份可以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 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享有表 决权,由章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成员股份归本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公益金。 -5 -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 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较多的,可以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 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是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由章程规 定。 成员代表应当为年满十八周岁,人数为二十一人至六十 一人的单数。代表构成应当兼顾年龄、性别、近亲属等因素, 每户最多一名,保证成员代表的广泛性。成员代表出现空缺 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监事长; (五)审查集体资产产权变更、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 包、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等方案; (六)讨论、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 (七)讨论、决定较大数额资金使用、项目投资、举债 和使用集体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6 - (八)审查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财务预(决)算、收 益分配方案;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农 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选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成员大会应当由超过平数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参加,成员 代表大会应当由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选举、表决 结果应当以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制 定和修改章程,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合并、分立、解散,土地承包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 由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事项的结果应当向 全体成员公布。 禁止采用暴力、胁迫、欺骗、贿选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选 举、表决。采用不正当手段的,选举、表决结果无效。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起草章程,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在 -7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内容一般包括: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 务; (三)成员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 (四)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业经理等管理人员 人数、薪酬标准和奖惩办法; (五)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 主议事、决策、监督的程序和规则: (六)收益分配原则;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干九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 日常管理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 表大会,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拟定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工作。理事会成员人数为三 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农村基层 党组织提名推荐,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基层 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 -8 - 理事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对理事 会负责。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 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财经纪律的行 为。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三人至五人,每届住 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经理、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者受过刑事处罚 的人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夫妻关系、有直系血亲关 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选同一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理事或者监事;理事或者监事当选后,出现上述情况的, 受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的人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4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