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0年5月1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一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2-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 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体现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 自治州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 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 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3-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 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 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 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 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 责统一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民族委员会负责审议。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本 届立法规划,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 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 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4-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 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 废止情况,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确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 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统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立法规划 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 向社会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项工作由民族委员会负责。地 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 求意见。 第十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 员会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 工作。 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5-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 实。 起草单位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立法 工作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民 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后 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有关委员会应当参与法规草案调研、起草、论证等活动。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 会负责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 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起草。 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 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应 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法规 案。 第十五条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媒 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征求有关专 家学者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6-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 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 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 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 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论证过 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一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州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由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7-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 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 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 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 式征求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案草 案发给州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 情况。 第二十一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后,由民族委员会或 者法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根据各代表团 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大会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 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8-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民 族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 改,向主席团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州人大代表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 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9-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有关委员会认为 该地方性法规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 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八条有关委员会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对 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有关委员 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 议

pdf文档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1 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2 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4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