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 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 生活品质,推进健康海南、美丽海南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 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 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 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 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 教育等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文明健康生活 习惯。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 -1 - 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 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 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 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 实施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卫生(健康)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纳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健康)基础设施 建设,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健康)城市、村镇等活动,改善 城乡卫生(健康)环境,提高城乡总体卫生(健康)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 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2 - 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 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城市、村镇以及社区、单 位、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开展相关评估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 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 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所 管辖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 卫生工作,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厂 和实行垃圾分类。 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机 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 3 - 第九条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使本单位和指定区域内的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第干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 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期间,应当正确引导卫生防病的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 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 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 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居 家环境清洁、疫情防控等知识,引导居民改变不文明、不健 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旅游景区、凤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 卫生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 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 -4 -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饮用 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推 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 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 生标准。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饭 店、娱乐休闲场所等社会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 间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故停 用。 第十六条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应当清洁、无蝇、无 臭,粪池不渗漏、密闭有盖,定期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粪液、粪渣等集中收集、清运的管 护机制,推广粪肥资源化利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与厕所建设管理相关的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厕所设备设施生产 企业发展,鼓励新建和改造厕所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技 术,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厕所定位导航、信息发布和 接受公众投诉等服务。 第干七条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 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5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 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 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 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 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 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 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 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四章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 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 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 - 6 - 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防控工作。 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毒等 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在疫 情防控期间应当落实白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 个人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佩戴口罩; (二)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 (三)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二条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公 园、旅游景区、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 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应当作为 重点场所加强防控。 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机构应 当作为重点机构加强防控。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 亚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员应当作为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 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 生条件;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防制工作,采取综 合措施有效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7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 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 传染病的媒介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 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评 估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境外疫病 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境外疫病疫情风险早期 顶警,严防重大疫病跨境传播。 第二十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 立白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 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村(居) 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 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 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广等易擎生病媒生物场 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 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 -8- 予以备案和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 员应当培训合格。 第二十七条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灭除病媒生物的 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管理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健康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

pdf文档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4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