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 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保护区 、文物、风景名胜区的- 2 -保护与管理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天山自然遗产地 ,是指天山托木尔 群峰、博格达群峰 、天山中段山脉中按照法定程序划出并公 布的自然景观、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和自然遗产地区域 。 第四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 ,应当遵循科学规 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 ,妥善处理与自 然遗产地经济建设、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 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 政公署确定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 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并接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 、自然资 源(规划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 ,负责天山自然遗 产地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 、法 规和方针、政策; - 3 -(二)制定自然遗产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天 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 (三)调查、登记、监测、评估、报告自然遗产保护状 况; (四)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 、科普、教 育活动; (五)建立动态保护监测系统 ,及时制止 、查处天山自 然遗产地内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调剂和补助。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 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赠 、捐助等渠道 ,筹集天山自然遗产 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事业。 第八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天山自然 遗产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科学知识普及和宣 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遗产价值的认识 ,增强自觉保护天 山自然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天山自然遗产资源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禁止 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山自然遗产的义务 ,有权制 止、举报破坏天山自然遗产的行为 。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 作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法破坏行为属实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 4 -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 第十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充分体现自 然遗产价值、有效保护和展示自然遗产的原则划定。 对天山自然遗产地内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濒 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分布区域 、冰川等自然遗迹和历史遗 迹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区 、自然景观保护区 、自然遗迹 保护区、 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功能区域 ;在功能区域内,应当 明确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展示区。 与天山自然遗产地边界相邻接的重要景观区域 ,以及在 功能上对天山自然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 ,应当划定 缓冲区。 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遗产地和缓冲区周 边设立界桩、界碑。 第十一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 ,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遗产资源进行普 查、筛选、分类、评价,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 、片 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总体规划纳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 ,由自治区林- 5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片区规划纳入州、市(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 、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 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县(市) 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 ,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审批。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旅游发 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各 功能区域 ,以及禁建区 、限建区、展示区,应当在编制片区 规划时予以划定,明确各区域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提名之日起二年内编 制完成,规划期为五年 。片区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批 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规划期与总体规划有效期相 一致。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机关 应当通过招标 、方案征选等公平竞争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 ,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划设计标准 、规范,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并 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6 -第十四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向 社会公布,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五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 、旅游开 发、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 ,服 从规划管理。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 ,不得进行前款规 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机关 ,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七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 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一)天山自然遗产地 、缓冲区、功能区的范围调整的 ; (二)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相关 专项规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自治区批准建设重大工程的; (四)经评估,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措施 、开发利用限制 条件以及游客容量等内容需要调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7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开山、采石、开矿、砍伐、狩猎、开荒、修坟立 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 ,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 然状态; (二)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 、真实性,或者影响 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 ; (三)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 ,开展驯化 、繁殖野生动 植物等可能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禁建区内 ,除配置必要的 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天山自然遗产地限建区内 ,可以建设与自然遗产保护有 关的设施。 天山自然遗产地展示区内 ,可以建设与游览观光 、文体 娱乐等活动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活动的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 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好周围景物 、水 体、林草植被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并经天山自然遗 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天山自然遗产地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设项目选址、 布局与规模的,可以不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8 -第二十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游览观光 、文体娱 乐等活动的 ,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 。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 、设置户外广告等活 动的,应当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开展大型演 出、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提交活动计划和生态保护方案, 并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生态保护方案应 当包括使用条件 、范围、期限、保护事项 、恢复义务 、履约 保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内进行开发 、建 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应当确保自然遗产价值不因人为 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应当 兼顾自然遗产地当地居民生产 、生活需要 。天山自然遗产管 理机构应当指导 、帮助当地居民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保护的 生产和生活方式 ,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参与自然遗产保护 、维 护等工作。 按照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必须迁出当地居民的 ,有 关州、市、县(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拟定搬迁 、 补偿安置方案,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道路 、游览等基础设施 建设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选择投资者 。采用特许经营选 择投资者的 ,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 、- 9 -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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