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 决定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 集约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滦河流域在京津冀协同发 展中水源涵养功能和生态支撑作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滦河流域实际, 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滦河流域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 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等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滦河流域是指本省管辖的滦河干流、支流以 及冀东沿海诸河的汇流区域。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绿 色发展,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分区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持续改善和提高滦河流域水生 态环境质量。-2-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 理协同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省、天津市的沟通会商,协调解决流域内水量分配、污染防 治、生态补偿、执法监管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协调指导本省滦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议事 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构 日常工作。 四、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 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滦河流域水资源统一 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滦河流域 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 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 保护和管理工作。 流域内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滦 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多元投入和激励机-3-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治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滦 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在水资源节 约集约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流域治理开发、重 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力度。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综合利用生态、工程、管理等措施,推广使用节水、 治污、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 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资源的义务,对污 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畅 通渠道,方便公众监督,对投诉举报问题及时受理,依法调 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滦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 种方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 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和爱水、节水、惜水、护 水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 关部门,依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研究制定 本省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4-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滦河流 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布局重 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最大刚性约束, 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 十、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应当针对流域不同区域存在的 突出问题,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特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分区施治。源头区以闪电河国家湿地公园、塞罕坝国家森林 公园、滦河源核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为重点,实施 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提升水源涵养 能力;中上游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建设、封山育林等工程 建设为重点,加强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中下游以潘家 口、大黑汀、桃林口、双峰寺水库等重要水源地保护和引水 工程建设为重点,增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工程综合调蓄能力; 滨海区域以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海水入侵和土壤盐碱化为 重点,实施湿地保护、岸线管控修复、滩涂治理和灌区建设, 不断提升下游水资源的生态和生产效能。 十一、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依据流域水资源承载能 力、功能区定位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 制宜,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落 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有利于保护节约水资源的绿-5-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富有地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全面提升滦河流域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供给水平。 十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 划、水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统筹考虑流域内上下游、左右 岸和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制订本省滦河流域水量分配方 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流域年度可供水量,制定 和下达年度供水水量分配计划。 发生严重旱涝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协调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 会做好应急调度。 十三、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以滦河为主干、其他 支流灌渠为支脉、水库等蓄水设施为中枢,建立集蓄滞、调 供、疏排于一体的水系连通、调丰补欠的水利工程网络。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节约用 水优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工程、法律等措施,促进节 约集约用水。 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节水作物种植,普及节水 种植技术,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大企 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 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和海水淡化,加快节水型企业 创建;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节水型 载体创建活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改造和更新,降低管-6-网漏损率,推进城镇居民生活节水。 十五、加强再生水、雨水、矿坑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资 源的统筹利用,采取水库调蓄、河湖拦蓄、坑塘水窖存蓄以 及以河代库等方式,加大对雨洪资源的存蓄利用;通过实施 提高污水处理标准、矿坑水利用技术改造、海水淡化技术推 广等措施,提升非常规水利用率。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区域水资源用水总量强度双 控目标和项目准入水效标准,推进用水监管方式改革,在自 贸区、工业园区等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对区域内企业取用 水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强化水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提升 水资源管理水平。 十七、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按 照严于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滦河流域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乡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流域临水村落实施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其他村落 因地制宜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集中收集后转运 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防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指导农民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减少 农膜使用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统筹流域内农牧业生产需 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应当采取相-7-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水库等 重要水源地禁止网箱、围网养鱼。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 超采综合治理,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优先配置使用地 表水和再生水,减少使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压减开采 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和水域岸线保护 管理,严格禁止并依法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 突出问题。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生态环境、自 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在干支流沿岸划定 一定范围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林地和滨河生态景 观公园、步道等公共设施。 二十、健全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滦河 干流和一级支流省市县跨界断面、大中型水库出入库断面、 重点河道交汇口水文水质监测。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水量调度、工程监管、生态预 警等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流域水网智慧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 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上下游 市县人民政府达成水量保障和水质改善协议,建立保护责任-8-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机制。省财政应当加大 对上游水源保护区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水源区 的水资源保护。支持开展流域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异地 开发等市场化补偿,鼓励上下游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 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共建生态园区等合作。 二十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 合监管机制,推进全流域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 强流域突发水安全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联动。建立健全 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督查督办等机制,对问题突出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 二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督 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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