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 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1-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 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 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 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 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 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 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 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 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泛参与节水行动,鼓 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 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 - 2 - 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 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 节约用水的社会凤尚。 第二章‧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的内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 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正常 运行。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内容 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 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 大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取水量三方立方 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市级管理的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其他用 -3 - 水单位由所在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用水计划和用 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实 际用水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 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审 请用水计划,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许可取水量或者年度 用水总量控制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 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 用水单位存在用水单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 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 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因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或者企业转产、停产、 减产减少用水量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 水计划。 因芦名发生变更、用水性质变化、水表停用与复接、销 户以及分户的,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纳入取水许 可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 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 费。 -4-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可以尚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审请据实核定用水量。 第十五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 监控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 况等实行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 信息系统,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用水 节水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章‧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进耐阜、高产、高附加 值品种,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发和推 产,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 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 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 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 放型用水。 第十九条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 收费。灌区改造、泵站建设等农业灌溉项目,应当同时安装 - 5 - 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条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 和监督产权单位加强农业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 经营主体加强节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 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科学合理兴建水库、 集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研 究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水管 理: (一)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接受城乡水务主管部 门的核查; (三)安装和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有两个以上水 -6 - 源、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或者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在取 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四)加强用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器具的管理和维 护,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用 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 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计划用水量百分之十的,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 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 指导用水单位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 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 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政府 优先采购政策,采购和使用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器具,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 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选用而 旱型树木、花草,推户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7 -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 设施管理,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第二干六条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 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安装使 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 节水工艺和技术,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鼓励尾水回收 利用。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 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供水设施白常巡检与应急抢 修制度,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用水单位 实际用水量、新增用水单位和用水单位信息变更情况等有关 资料。 第五章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 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 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 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 -8 - 渗透、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 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用和 废水集中回用;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 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 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广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 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满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 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 第三十二条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 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 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佳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 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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