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使用、保 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 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面向社会- 2 -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 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后果由所在公 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 , 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 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 装备被装 、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 (工) 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 、调查审核及烈士 遗属抚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3 -和参与辅警招聘 、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 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 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和 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 ,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 ,制 定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 ,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 ,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年度用人计划 ,应当 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辅警招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安机 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 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4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心理素质和工 作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 、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 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 )。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 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招聘为辅 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 5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 , 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工作职责 、服务年限 和工资待遇等,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可以 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 、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 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 (四)协助维护案 (事)件现场秩序 、保护案(事)件 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 -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日常防火指导;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 、禁毒等宣传 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 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 、档案管理 、接线查询 、窗口 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 、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 护、数据分析 、软件研发 、安全监测 、通讯保障 、资金分析 、 非涉密财务管理 、实验室分析 、现场勘查 、检验鉴定等技术 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 、后勤服务等 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 、技术侦察 、反邪教、反恐怖等工- 7 -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 、出具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 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 (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8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遵守公安机关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辅警薪酬待遇应当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财政 状况等因素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以及所从事工作等情况 ,合 理确定。具体薪酬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 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公安机关应当为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辅警发生工伤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享受有关待遇 。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 ,其遗属按照 《烈士褒扬条例 》的规定 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岗工作期间 ,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 9 -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 适当补休。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定期组 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突 出贡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 ,优秀辅警报考 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 ,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 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 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 抚恤优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 10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和定 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 、业务技能 、纪律作风训练 ,加强忠 诚教育、廉洁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 ,提高辅警的 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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