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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使用、保
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
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面向社会- 2 -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
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后果由所在公
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 ,
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
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
装备被装 、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 (工)
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 、调查审核及烈士
遗属抚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3 -和参与辅警招聘 、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
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
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和
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 ,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 ,制
定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 ,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 ,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年度用人计划 ,应当
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辅警招聘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安机
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
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4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心理素质和工
作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 、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
的,其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 )。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
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招聘为辅
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 5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 ,
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工作职责 、服务年限
和工资待遇等,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可以
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 、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
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
(四)协助维护案 (事)件现场秩序 、保护案(事)件
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 -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日常防火指导;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 、禁毒等宣传
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
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 、档案管理 、接线查询 、窗口
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 、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
护、数据分析 、软件研发 、安全监测 、通讯保障 、资金分析 、
非涉密财务管理 、实验室分析 、现场勘查 、检验鉴定等技术
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 、后勤服务等
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 、技术侦察 、反邪教、反恐怖等工- 7 -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 、出具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
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
(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8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遵守公安机关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辅警薪酬待遇应当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
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财政
状况等因素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以及所从事工作等情况 ,合
理确定。具体薪酬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
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公安机关应当为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辅警发生工伤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享受有关待遇 。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 ,其遗属按照 《烈士褒扬条例 》的规定
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岗工作期间 ,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 9 -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
适当补休。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定期组
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突
出贡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 ,优秀辅警报考
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 ,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
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
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
抚恤优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 10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和定
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 、业务技能 、纪律作风训练 ,加强忠
诚教育、廉洁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 ,提高辅警的
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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