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展示唐山工
业文明,延续唐山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的历史文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工业发展历程
中形成的,尤其是自开平矿务局成立以来,具有较高历史价
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人民政府公布的工
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
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
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2-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
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
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
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
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业遗产调查、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
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
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的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
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出版
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对工业遗产保-3-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
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
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
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
划相衔接。
第十条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
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
科技、城乡规划、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4-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
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和申报基础上提出工业
遗产建议名录,征求工业文化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邀请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的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认定通过,报请市人
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
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
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
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
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
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
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
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
等;-5-(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
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
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
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
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
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
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
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不认定为工业遗
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
除保护措施。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
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6-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
维护管理。
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的,变更后的工业遗产所
有权人应当将变更等情况书面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工业遗产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保护责任有
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
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
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业
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
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
案数据库,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
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
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
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7-在工业遗产周边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审批并符合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工业遗产的
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文化风貌。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
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恢复;核心物
项发生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
时修复。恢复或者修复后有关情况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照原申请程序
提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
件的,由原公布机关按照认定程序撤销其工业遗产资格,将
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
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工业遗产”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不再享有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作为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及
产业模式,推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文化保护传承、产业
创新发展、城市功能提升协同互进,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
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8-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
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
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研学和
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
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
建设工业博物馆,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鼓励工业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教育、科普、文创、
娱乐产品,开展各类工业文化主题展览、社教研学、文创体
验等活动。鼓励各类学校结合课程设置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
展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
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
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
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五条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
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
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学术研究,
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
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9-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保护与利用项目,从市文化旅游产业融
合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保护与利用项目中的公
益性、公共性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市中心区工业用地依法变更为商业用地。支持市中
心区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发展商业服务业、新兴产业。
第二十八条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
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部门或者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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