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展示唐山工 业文明,延续唐山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的历史文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工业发展历程 中形成的,尤其是自开平矿务局成立以来,具有较高历史价 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人民政府公布的工 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 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 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2-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 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 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 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 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业遗产调查、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 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 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的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 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出版 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对工业遗产保-3-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 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 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 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 划相衔接。 第十条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 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 科技、城乡规划、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4-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 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和申报基础上提出工业 遗产建议名录,征求工业文化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邀请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的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认定通过,报请市人 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 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 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 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 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 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 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 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 等;-5-(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 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 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 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 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 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 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 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不认定为工业遗 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 除保护措施。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 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6-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 维护管理。 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的,变更后的工业遗产所 有权人应当将变更等情况书面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工业遗产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保护责任有 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 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 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业 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 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 案数据库,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 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 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 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7-在工业遗产周边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审批并符合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工业遗产的 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文化风貌。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 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恢复;核心物 项发生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 时修复。恢复或者修复后有关情况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照原申请程序 提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 件的,由原公布机关按照认定程序撤销其工业遗产资格,将 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 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工业遗产”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不再享有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作为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及 产业模式,推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文化保护传承、产业 创新发展、城市功能提升协同互进,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 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8-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 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 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研学和 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 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 建设工业博物馆,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鼓励工业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教育、科普、文创、 娱乐产品,开展各类工业文化主题展览、社教研学、文创体 验等活动。鼓励各类学校结合课程设置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 展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 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 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 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五条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 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 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学术研究, 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 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9-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保护与利用项目,从市文化旅游产业融 合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保护与利用项目中的公 益性、公共性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市中心区工业用地依法变更为商业用地。支持市中 心区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发展商业服务业、新兴产业。 第二十八条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 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部门或者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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