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创造良好公
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 ,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
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包括餐饮服务场所 、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
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 ,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
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
共同治理 ,实行政府主导 、分类管理 、场所负责 、公众参与 、
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
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 ,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 2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
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
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 、提供戒烟
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
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履行公共场
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鼓励控烟协会 、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
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公共场所控制
吸烟工作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 3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
卫生城市 (区)、文明城市 (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
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 、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但是,下列公
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
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 、托幼机构 、儿童福利院 、少年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
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 ,
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 4 -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 、烟蒂等的器具 ,并配备吸烟有害
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
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
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不得在禁止吸
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
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
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
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举报
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
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
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 5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 、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
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
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公益广告 ,宣传
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 ,或者以“品牌
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
鼓励本市影剧院 、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
广告。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 6 -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
育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
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志愿者组织等团体和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 ,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
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
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宣传 ,刊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
益广告,普及烟草危害知识 ,宣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典型事
例。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 ,应当通过其设
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 、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 ,开展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
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 ,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 ,
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倡导烟草制品 、电子烟销售者停
止售烟一天。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领域
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 7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住宿休
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
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
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 、旅游景区及
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 、商品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零售等公
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
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
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 8 -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
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 12345”政务
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
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拒
不改正的, 处两百元罚款 ;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
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公共场所经营者 、管理
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
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
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 ,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由相关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 9 -广告的物品的 ,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举报电话
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
场所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3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