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
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2-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
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
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
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市
容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
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3-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
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
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
现、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者
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
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实
行市场化的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参与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监督考评。
第八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
报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与
核查处理、奖励、保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
邮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卫生健康、
教育、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公民
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
服务、公益活动。
第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坚持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
其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
行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
待遇。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承担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
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的具体范-5-围和责任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
任人。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从其约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
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
当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下列“责任区三包”管理责任:
(一)包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
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保持市容整洁、
有序;
(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
等,保持卫生整洁;
(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
封闭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
绿化设施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
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6-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外观、造型、装饰与规
划审批要求一致;
(二)外立面整洁、美观、完好,出现污损有碍市容的,
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三)屋顶、公共楼道和入户大堂等保持整洁,不得堆
放杂物。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的门窗、防
护网(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安全、完好。出现严重生锈、破损、
脱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粉刷、修复、更换。
空调外机滴水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临街一侧,确需设置围
墙、栅栏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
墙、栅栏等作为分界。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划定,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7-第十五条临街建筑工地、待建用地、闲置用地或者店
面装修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墙、围挡。
第十六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
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
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控
制外溢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
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
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
值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
迁移。
第十八条架空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
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
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逐步改造。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
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语言规
范、外形美观,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
术规范和安全要求。-8-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
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及时清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
的,应当及时修复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
广告和宣传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电
动车)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
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
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
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无障碍设施整洁、畅通、完好;-9-(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
有效、完好;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井盖等设施齐全、正位;
(四)岗亭、站亭等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缺失的,养护部
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
洗、修复、更换、补齐。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
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
工,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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