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8 月27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修改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安庆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 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 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 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和焚烧香纸冥币活动。 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管理工作应 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和焚烧香纸冥币-2-的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的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教体、民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 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 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安 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 第六条安庆市城区龙城路、合安高速、外环北路、破 罡湖南岸、安广江堤、沿江东路、沿江西路、石门湖东岸、 外环西路和206国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和焚烧香纸冥币。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城区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3-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七条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 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 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 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场所。 市人民政府、管理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 香纸冥币的地点、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4-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 警信息,提示公民在此期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 纸冥币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 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 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燃放方式。 第十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非法生产、运 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由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 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5-焚烧香纸冥币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 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 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 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提前告-6-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提 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处一千 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 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 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九条各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 币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香纸冥币,是指香、黄表纸、冥 币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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