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 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 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审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管理的事业 单位等建设、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 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 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1 -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保护审请人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许司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 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审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审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 电子审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 与纸质审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审请 人发送的相关文书、颁布的各种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与纸 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作行政许 可事项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 - 2 - 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和 关职能部门、决定机构、审请条件、审请接受方式和接受地 址、办理基本流程和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送达 方式、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审请书示范文本。 审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 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审请。 审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格式文本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公布,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供下载,或者由承办行 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提供。审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 审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审请人提 交与其审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审请人可以当面提交行政许可审请,也可以通过电子政 务系统提出,并按照行政许司事项服务指南在指定地点提交 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在线提交审请材料。 第十条审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审请,由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 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请,由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 -3- 职能部门受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办理的审请,由中国人民 银行确定一个职能部门统一受理、牵头办理。 第十一条审请人提交行政许可审请时,应当出示身份 证明文件;单位审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 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 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审请的,还应当提供审请人、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开户许可等事项,由商业 银行等机构批量代理提交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核对上述身份证明文 件,必要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十二条审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审请 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唤真实情况,并对其 审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审请人提供审请 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三条审请人提交审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尚审请人出具审请材料接 收凭证,载明审请材料接收白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 - 4 - 请材料接收凭证。 审请人现场办理的,审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审请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审请人提 出的行政许可审请,发现审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审请人不受理;发现审请事项属于中国人 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即时向审 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审请人提 出的行政许可审请,发现审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审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六条审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 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 或者在收到审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审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白期的 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请材料之白起即为受 理。 审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审请,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审请材料。 第十七条审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审请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 -5- 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审请材料: (一)审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 (二)审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 (三)审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 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前款第一项不子受理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审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请,由下级行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审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审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审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审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 依前款规定受理行政许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应当于收到审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审请材料之日起五日 内,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 可受理通知书。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请,由下级行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申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审请人 提交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审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 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下级行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 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 上级行在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 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行政许 可审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审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审辩,并自被告知 之日起三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交陈述人、申 辩人签字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 中发现审请人提交的审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审请材料进一步 -7 - 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审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 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审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实 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审请材料进行核实。审请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现场方式进行核实的,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核实记 录。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审查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 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行政许 可事项影响重大的; (二)审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申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接管, 接管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 - 8 - 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五)审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且有正当理由的。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相关情形 消失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恢复审查,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 审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审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 受理行政许可审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书面 审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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