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 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 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 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 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1 -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 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 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审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 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 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 行为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 2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 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 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 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 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 - 3 - 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 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 则的规定审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审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 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 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 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 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 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4-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 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 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 责; -5 -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 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 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 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平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 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尚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 6 -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 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 办法;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 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 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 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 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7 - 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 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 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 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 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 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 (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 (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 (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 8 - (八)理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 (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 为; (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 情况; (五)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 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九)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 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 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 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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