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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 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 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 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 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 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 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 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2-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 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 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 (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 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 项 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 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 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 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 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 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 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 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 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3-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 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 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 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 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 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 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 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 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 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 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4-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 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 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 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 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 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 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 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 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 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 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 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 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5-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 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 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 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 出说明。 第四章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 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 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 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 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6-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 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 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 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 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 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 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 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 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 修改。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7-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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