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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415—2026 代替GB5040—2003,GB7331—2003,GB7411—2009,GB7412—2003等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 Quarantineprotocolforagriculturalplantsinproductionarea 2026-03-31发布 2027-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5040—2003《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GB7331—2003《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 程》、GB7411—2009《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7412—2003《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7413— 2009《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GB8370—2009《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GB8371—2009《水稻种子产 地检疫规程》和GB12743—2003《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与GB5040—2003、GB7331—2003、 GB7411—2009、GB7412—2003、GB7413—2009、GB8370—2009、GB8371—2009和GB12743—200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产地检疫规程编写体例,由针对单一农作物分别制定,整合为统一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规程; b) 更改了产地检疫规程编写逻辑,依照行政许可流程,系统规定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等各 环节工作要求; c) 增加了“原种”“除害处理”术语和定义(见3.2和3.3); d) 增加了目标有害生物确定原则,由单一作物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统一确定为全国农业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省 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见第5章); e) 增加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档案保存时限(见第7章和第8章); f) 增加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流程图,规范操作流程(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植物检疫分技术委员 会(SAC/TC271/SC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040,1985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 ———GB7331,1987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 ———GB7411,1987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 ———GB7412,1987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 ———GB7413,1987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 ———GB8370,1987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 ———GB8371,1987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 ———GB12743,1991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 ⅠGB47415—2026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的程序,描述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地方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在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 他繁殖材料生产过程中实施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地检疫 quarantineinproductionarea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过程中开展的田间调查、室内检测、 核发证书等检疫工作,以及对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生产基地选择、除害处理、疫情处置、检疫管理等 监督指导工作。 3.2 原种 originalseed 用于繁育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亲本种子和繁殖材料的总称。 3.3 除害处理 pesttreatment 为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采取的药剂处理、高温(低温)处理、辐照处理等灭虫、灭 菌等措施的过程。 4 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 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 珍贵花卉除外)、食用菌、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5 目标有害生物 5.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2 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3 其他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1GB47415—20266 程序 6.1 程序图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按附录A的图A.1执行。 6.2 申请 6.2.1 申请条件 6.2.1.1 繁育基地要求 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选择无目标有害生物发生的繁育基地,种苗繁育田块曾发生目标有害 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可继续生产。 6.2.1.2 原种检疫要求 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选择检疫合格的原种。原种为从县级区域以外调入的,应有植物检疫 证书;原种为县级区域内生产的,应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对自繁、野外采集等来源的繁殖材料,应附有由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不带有目标有害生物的检测报告或证明。 6.2.2 申请材料 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在生产繁育前向生产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 交《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符合附录B的规定)、原种检疫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 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或证明等]。 6.3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后,予以受理。申请产地检疫物不属 于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范围,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植物检疫机构应不予以受理。 6.4 审查 6.4.1 预防措施 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目标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具体措施见附录C。 6.4.2 田间调查 6.4.2.1 调查准备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类别、种植面积,及其目标有害生物发生特点 等,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时间、频次、抽样方法和比例等,并准备调查工具。 6.4.2.2 调查时间 应在目标有害生物显症期和高发期,全生育期调查频次不少于2次。 6.4.2.3 调查比例 每次调查覆盖面积不少于种植面积的20%。 2GB47415—20266.4.2.4 调查方法 根据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种植面积和目标有害生物种类,采取随机抽样、五点取样、对角线、平 行线、棋盘式、Z字形等方法进行调查,可采用踏查目视、快速检测等。踏查目视主要查看调查区域内是 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症状。快速检测主要对目标有害生物进行田间快速初步诊断,快速检测试 剂盒(试纸条)按照有关规程或说明操作。田间调查结果填入《田间调查记录表》(符合附录D的规定)。 调查发现疑似危害症状或疑似目标有害生物,现场难以认定的,应选取典型受害植株或有害生物样品进 行室内检测,并填写《田间调查抽样记录表》(符合附录E的规定)。 6.4.3 室内检测 目标有害生物室内检测方法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对应标准的,根据受检样 品情况和目标有害生物特点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常用检测方法见附录F。室内检测完成后,应出具 《实验室检测报告单》(符合附录G的规定)。 6.4.4 检疫处理 田间现场调查或室内检测发现目标有害生物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符合 附录H的规定),并监督指导申请人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处理完成后,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通过 田间现场调查或室内检测进行处理效果认定,结果填入《检疫处理结果认定书》(符合附录I的规定)。 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继续产地检疫后续环节。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 的,应终止产地检疫,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责令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对涉疫农业植物改变用途、控 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涉疫生产基地(田块)在一定时期内不应再作为同种作物或目标有害生物其他寄 主植物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基地(田块)。 6.4.5 产量核定 在田间现场调查过程中,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组织产量核定。 6.5 证书核发 未发现目标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发现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种植地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不应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书面告知。仅发现其他省级补充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注明发现该有害生物,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7 证书有效期 产地检疫合格证自核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在有效期满1个月前,申请人可向核发 证书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延长有效期,经植物检疫机构认定后,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可再延长1年。 8 档案管理 产地检疫有关申请材料、检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等应妥善保存,其中产地检疫合格证保存时间 不少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3GB47415—2026附 录 A (规范性)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应符合图A.1的规定。 图A.1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 4GB474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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