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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69—2026 代替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Quarantineprotocolforthemovementofagriculturalplants 2026-03-31发布 2027-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5569—2009《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与GB15569—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调运检疫规程编写逻辑,依照行政许可流程,系统规定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等各 环节工作要求; b) 增加了“除害处理”术语和定义(见3.4); c) 更改了目标有害生物,由各省补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更改为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见5.2,2009年版的3.2); d) 增加了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期、档案保存时限(见第7章和第8章); e) 更改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流程图,规范操作流程(见附录A,2009年版的第4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植物检疫分技术委员 会(SAC/TC271/SC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GB15569—1995,200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GB15569—2026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描述了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过程中实施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调运检疫 quarantineformovement(ofplantsandplantproducts)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相关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等)的应施检疫的农 业植物及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品实施检疫,并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3.2 农业植物产品 agriculturalplantproducts 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虽经加工但其仍有可能造成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和 扩散的产品。 3.3 目视检查 visualexamination 通过肉眼、放大镜、显微镜(包括体视显微镜)等方式来查验有害生物的过程。 3.4 除害处理 pesttreatment 为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采取的药剂处理、高温(低温)处理、辐照处理等灭虫、灭 菌等除害措施的过程。 4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4.1 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 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4.2 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调出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 5 目标有害生物 5.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1GB15569—20265.2 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6 程序 6.1 程序图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按附录A的图A.1执行。 6.2 申请 调运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所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提交《农业植 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符合附录B的规定)、申请调运物的相关检疫单证。 6.3 受理 申请调运物属于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调运单位或个 人,材料修改补充齐全后予以受理。申请调运物不属于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或其他不应受理 的情况,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不予受理。 6.4 审查 6.4.1 查验相关检疫证明和资料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查验申请调运物的相关检疫证明、监测调查信息资料。对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 明超过有效期,或虽具有有效期内检疫证明但存在再次感染目标有害生物风险,或调运物来源区域目标 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6.4.2 现场检查 6.4.2.1 检查准备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申请调运物的类别、数量、加工包装情况,及其可能携带的目标有害生物 发生分布特点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取样区域、检查比例、抽样方法、检查方式等,并准备检查 工具。 6.4.2.2 现场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应按检查方案实施,需要现场抽样的按《现场检查抽样件数标准》(符合附录C的规 定),如果无法确定重点取样区域,则采用对角线五点、分层取样、随机取样等方法对申请调运物进行抽 样检查,对抽取样品进行目视检查,查看是否携带目标有害生物或存在目标有害生物危害症状,发现疑 似目标有害生物现场难以认定的,应从已抽取样品中按现场检查取样份数(符合附录D的规定)和每份 样品数量(符合附录E的规定)再抽样进行室内检测。对申请调运物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堆 放场所进行目视检查,查看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或其留存痕迹。具备条件的,用试剂盒(试纸条)进行快 速检测。现场检查情况填入《现场检查记录表》(符合附录F的规定)。 6.4.3 室内检测 目标有害生物检测方法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根据受检 样品情况和目标有害生物特点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常用检测方法见附录G。室内检测完成后,应出 具《实验室检测报告单》(符合附录H的规定)。 2GB15569—20266.4.4 检疫处理 现场检查和室内检测发现目标有害生物的,可有效除害处理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书》(符合附录I的规定),并监督指导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完成后,农业植物检 疫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或室内检测进行处理效果认定,结果填入《检疫处理结果认定书》(符合附录J的 规定)。除害处理合格的,继续后续环节。无法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应停止调运,并责令调运单位 或个人对涉疫调运物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6.5 证书核发 申请调运物为本地生产、具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且无感染目标有害生物风险的,可直接核发 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总量不应超过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定产量。申请调运物为外地调入、具有有效期内植 物检疫证书且无再次感染目标有害生物风险的,可直接核发新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总量不应超过原植物 检疫证书总数量。经核实申请调运物来源于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无目标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可核发植 物检疫证书。申请调运物无检疫证明、或相关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经现场检查、室内检测未发现目标 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目标有害生物但除害处理合格的,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查、室内检 测发现目标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不应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并书面告 知调运单位或个人。 7 证书有效期 植物检疫证书自核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30日。 8 档案管理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有关申请材料、检疫记录、单证等应妥善保存,其中植物检疫证书保存时间不少 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3GB15569—2026附 录 A (规范性)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应符合图A.1的规定。 图A.1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 4GB1556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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