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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CCSZ06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421—2026 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规程 Guidelinesforassessingnaturalrecoveryofabandonedmines 2026-05-07发布 2026-06-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421—2026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地矿集团生态修复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中国科 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辉、朱筱宇、宁方舟、赵丰、綦巍、刘淼、杜新远、董仲宇、张权平、方运 霆、赵明磊、张桂川、肇涛金、代显峰、吴斌。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联系电话:024-6278917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联系电话:024-86239985。DB21/T4421—2026 1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 调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30363森林植被状况监测技术规范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401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022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1166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 HJ1167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森林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HJ1168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HJ1172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质量评估 TD/T1070.1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 DB21/T3702-2023矿山废弃地植被自然恢复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矿山abandonedmineDB21/T4421—2026 2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负责修复的矿 山。 3.2 自然恢复naturalrecovery 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 序的方向自然演替和更新恢复。 [来源:TD/T1070.1-2022,3.2] 3.3 自然恢复区naturalrecoveryarea 无需人工干预或采取少量人工干预的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组织能力能够恢复的 地区。 [来源:DB21/T3702-2023,3.5] 3.4 植被覆盖度vegetationcoverage 植被(包括叶、茎、枝)在地面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统计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主要表征植被水平结构 状况。 [来源:HJ1172-2021,3.5] 4评估原则 4.1规范性 明确评估工作程序,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数据来源等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的规范性。 4.2科学性 遵循自然规律,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客观反映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成效,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 确。 4.3实用性 紧密结合辽宁省的区域特色和实际工程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系统 自然演替规律,确定本区域参照生态系统及适用于当地特点的自然恢复措施。 4.4动态性 建立贯穿于自然恢复全周期的评估与监测机制,实施适应性管理,根据恢复成效,进行动态评估 并调整管理策略。 5评估流程DB21/T4421—2026 3废弃矿山自然恢复评估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搜集、评估范围确定、野外调查、综合研究分析、评估 结果5个部分,具体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评估工作流程图 6资料搜集 6.1地质环境资料 搜集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类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等地 质环境资料。 6.2生态环境资料 搜集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生态环境资料。 6.3矿山资料 搜集矿山开采基础信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矿山资料。 6.4其他资料 搜集评估区所在区域近三年内有关人口、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等资料。 7评估范围确定 在综合分析已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污染扩散等因素,将基础范围向 外扩展,结合现场踏勘,确定最终评估范围。 8野外调查DB21/T4421—2026 48.1调查内容 8.1.1区域生境条件调查 调查评估区周边区域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生态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自然生态条件。 8.1.2评估区地质环境调查 调查评估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等情况。 8.1.3评估区生态状况调查 调查评估区水体、土体,周边乔、灌、藤蔓、草本植物种类及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 物种多样性等,按照GB3838、GB/T14848、GB36600、GB/T30363执行。 8.2调查方法 8.2.1基础调查 土地利用及测绘数据可通过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航测及大比例尺地形测量等方法获取,参照HJ 1166、HJ1172执行。 8.2.2生态调查 采用样方法开展植被群落调查、植物(草本、灌木、乔木)物种多样性调查,按照GB/T30363、HJ 1167、HJ1168执行。 8.2.3样品采集 通过资料搜集或现场采集水体样品、土壤样品,按照GB3838、GB36600、HJ494、HJ25.1执行。 9评估方法 9.1分区 按辽宁省各地区气候特征,将全省区域分为3个区,湿润区、半湿润区、半干旱区。根据附录A, 确定评估区的气候分区。 9.2评估条件 9.2.1自然恢复区判定条件 在开展自然恢复评估时,依据附录B,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判定为自然恢复区: a)地质灾害评价按照GB/T40112要求结果应为危险性小或无地质灾害。 b)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照GB36600要求应达到第二类用地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限值按照GB3838要求应达到Ⅴ类。 c)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景观协调,无明显视觉污染。 d)扣除高陡岩面、连通道路计算植被覆盖度,湿润区植被覆盖度≥70%、半湿润区植被覆盖度≥60%、 半干旱区植被覆盖度≥50%。 e)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物种多样性与生态恢复参照系相差小于20%或建群种包含DB21/T4421—2026 5生态恢复参照系建群种至少2种。 9.2.2适宜自然恢复判定条件 在开展自然恢复评估时,依据附录C,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判定为适宜自然恢复: a)地质灾害评价按照GB/T40112要求结果应为危险性小或无地质灾害。 b)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照GB36600要求应达到第二类用地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限值按照GB3838要求应达到Ⅴ类。 c)具备自然恢复的水土环境,周边植被生长较好。 d)土地损毁程度按照DZ/T0223要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中土地资源影响分级为较轻,破坏 林地或草地≤2hm2、破坏荒地或未开发利用土地≤10hm2。 e)湿润区、半湿润区植被覆盖度≥40%,半干旱区植被覆盖度≥30%,且植被长势良好,动态评估同 期遥感影像,判别满足至少连续3年监测期植被覆盖度指标呈正增长趋势。 f)植被平均高度/平均盖度/平均群落物种多样性与生态恢复参照系相差小于20%或建群种包含 生态恢复参照系建群种至少2种。 10评估结果 开展自然恢复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编制提纲可参考附录D。DB21/T4421—2026 6AA 附录A (资料性) 辽宁省气候分区 辽宁省气候分区见表A.1。 表A.1辽宁省气候分区表 行政区 气候区湿润区 半湿润区 半干旱区 沈阳市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皇姑区、 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 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大连市 大连全域 鞍山市 鞍山全域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抚区、顺城区、望花区、东洲区、 抚顺县 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 丹东市 宽甸满族自治县振安区、元宝区、振兴区、东港市、 凤城市 锦州市太和区、凌河区、古塔区、凌海市、 北镇市黑山县、义县 营口市 营口全域 阜新市海州区、新邱区、太平区、清河门 区、细河区阜蒙县、彰武县 辽阳市 辽阳全域 盘锦市 盘锦全域 铁岭市 西丰县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 开原市、铁岭县昌图县 朝阳市 朝阳全域 葫芦岛市 葫芦岛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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