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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25 CCSP 15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676—2026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Requirements of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release 2026 -02 - 14 发布 2026 - 06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31/T 1676 —2026 I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地震预警等级 ........................................................................ 2 6 服务对象 ............................................................................ 2 7 发布要求 ............................................................................ 2 8 发布日志 ............................................................................ 4 附录 A(规范性) 地震预警图标要求 ......................................................5 附录 B(规范性) 地震预警声音要求 ......................................................7 参考文献 .............................................................................. 10DB 31/T 1676—2026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地震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地震台、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媛、孙冬军、毕波、王鹏、邵永谦、王明敏、朱俊伟、葛虎峰、陈宝霞、茹 伟光、王冬、陈祺、马以诺、魏薇、王成睿、冯策、贝文馨、徐智蕴、贺知行、李国昌、张苏祥、蔡旭 荣。DB 31/T 1676 —2026 1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等级、服务对象、发布和发布日志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震预警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地震发生后,对即将到来的破坏性地震动进行预测和报警。 [来源:DB/T 59-2015,3.1.4] 地震预警信息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地震发生过程中,快速产出的用于应急决策和紧急响应处置的地震基本参数、地震烈度等信息。 地震预警系统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system 具有地震监测、数据传输、信息处理、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集成系统。 地震预警目标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target 接收地震预警信息的用户或区域。 预估地震烈度 predicted seismic intensity 根据地震台站的记录数据和衰减关系等推测地震预警目标(3.4)可能遭受的地面震动的强弱程度。 地震预警时间 earthquake leading time 预估的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地震预警目标(3.4)的剩余时间。 注:一般以秒为单位计。 地震预警终端 earthquake early warning terminal 具备接收和展播地震预警信息功能的设备。 注:常见地震预警终端包括专用终端、移动电话、个人电脑、电视、智能显示设备等。 4 总体要求DB 31/T 1676—2026 2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中国地震预警网为地震预警信息的唯一来源。 5 地震预警等级 根据预估地震烈度的不同,将地震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四级,依次为地震红色预警、地震橙色 预警、地震黄色预警、地震蓝色预警,预警颜色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其中,地震红色预警为预估地震 烈度大于等于 7 度,地震橙色预警为预估地震烈度 5 度、6 度,地震黄色预警为预估地震烈度 3 度、4 度,地震蓝色预警为预估地震烈度 1度、2 度。 根据地震可能的致灾程度,将地震预警等级分为灾害性地震预警和告示性地震预警。灾害性地震 预警包括地震红色预警和地震橙色预警,告示性地震预警包括地震黄色预警和地震蓝色预警。 地震预警等级划分见表 1。 表 1 地震预警等级划分 致灾程度分类 地震预警等级 预估地震烈度 灾害性地震预警地震红色预警 大于等于7度 地震橙色预警 5度、6度 告示性地震预警地震黄色预警 3度、4度 地震蓝色预警 1度、2度 6 服务对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服务对象包括: a) 公众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机场、大型运动场馆、施工现场等人员密 集场所和个人; b) 特定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高铁、危化企业、精密加工、重大工程、运行控制中心等。 7 发布要求 发布条件 7.1.1上海市内面向公众启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应设定为: a) 上海市全域及行政区边界 50 km 范围内发生的地震预警震级不低于 4 级或震中预测地震烈度 不低于 5 度; b) 上海市行政区边界 300 km 范围内发生的地震预警震级不低于 5 级或震中预测地震烈度不低于 6 度; c) 上海市行政区边界 1000 km 范围内发生的地震预警震级不低于 7 级或震中预测地震烈度不低 于 9 度。 7.1.2特定用户的发布条件可根据其行业特点、所处区域风险状况及特殊应急需求等因素,与用户分 别约定。 发布策略 7.2.1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动态更新。DB 31/T 1676 —2026 37.2.2地震预警信息应优先向地震动尚未到达的地震预警目标和地震预警等级较高的地震预警目标发 布。 发布内容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等基本信息,及信息来源、预警等级、 预警提示、预估地震烈度、地震预警时间、震中位置参考地名等拓展信息。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的发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a) 电视媒体; b) 广播音频; c) 智能手机; d) 互联网(含网站、网络平台等); e) 专用终端。 信息展播 7.5.1 发布形式 地震预警信息可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灯光等多种形式呈现。根据发布渠道的不同,可采用单一 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进行发布。对于同时具备画面与声音播报功能的设备,如电视、手机、专用终端等, 应结合预警图标、信息文本与预警声音等组合方式进行发布。预警图标和信息文本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 B.2的规定。 7.5.2 预警图标 地震预警图标的静态图形表示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应用预警图标时,应按照附录A中给出的颜 色、几何形状和其他准则执行。可对预警图标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7.5.3 预警声音 地震预警声音包含警报声音、提示语音和倒计时声音。当地震预警目标的预估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 3度时,采用 “警报声音+提示语音+倒计时声音 ”方式按先后顺序依次播放;当地震预警目标的预估 地震烈度小于3度时,不触发地震预警声音。地震预警声音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信息转发 7.6.1 转发服务授权 通过地震预警工作主管部门评估并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第三方,可提供地震预警信 息转发服务。地震预警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评估达标的继续授权提供转 发服务;未达标的则立即终止其授权服务。 7.6.2 转发服务要求 第三方在授权协议有效期内,仅允许接入地震预警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预警信息,不应更改已 授权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核心要素,且应按规定标注信息来源。可在保证数据客观性、可靠性、安全性 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发布形式或组合进行呈现。DB 31/T 1676—2026 47.6.3 接收与播发责任 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接收机制,并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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