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
CCSB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1973—2023
代替LY/T1973—2011
生物质成型炭
Moldingcharcoalfrombiomass
2023-06-19发布 2023-11-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LY/T1973—2011《生物质棒状成型炭》,与LY/T1973—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生物质成型炭的定义(见3.1);
———删除了“技术要求”的指标“长度”(见2011版的4.1);
———增加了指标“热值”(见第4章);
———更改了“技术要求”中的等级分类(见第4章,2011版的4.1);
———增加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热值的测定方法(见5.5),更改了“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的表
述(见5.1、5.2、5.3、5.4、5.6,2011版的4.3、4.4、4.5、4.6、4.7);
———更改了“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指标(见第4章,2011版的4.1);
———增加了“检验规则”的内容(见第6章);
———增加了“试验报告”(见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林化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55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栖霞市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
佳禾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天能炭素(江苏)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中志、孙康、章国宾、吴佳奇、徐茹婷、卢辛成、朱永太、刘石彩、王傲、孙昊、
张燕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LY/T1973—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LY/T1973—2023
中国标准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生物质成型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生物质成型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成型炭 moldingcharcoalfrombiomass
由秸秆、木(竹)质材料等生物质为原料经过加压、加热成型、炭化后得到的成型炭,或由生物质炭粉
经粘结、成型所制得的成型炭。
3.2
容积重 bushelweigh
单位体积生物质成型炭的重量。
注: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4 技术要求
生物质成型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物质成型炭技术指标
指标等级
特级 一级 合格品
水分/% ≤ 8.5
灰分/% ≤ 5 10 20
挥发分/% ≤ 6 10 15
固定碳/% ≥ 85 75 65
热值/(MJ/kg) ≥ 30 27 23
容积重/(g/cm3) ≥ 0.8
其他 燃烧时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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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水分
按GB/T17664的规定执行。
5.2 灰分
按GB/T17664的规定执行。
5.3 挥发分
按GB/T17664的规定执行。
5.4 固定碳
按GB/T17664的规定执行。
5.5 热值
5.5.1 试剂和材料
5.5.1.1 去离子水。
5.5.1.2 氧气:纯度≥99.99%,不含其他可燃成分,不允许使用电解氧。
5.5.1.3 苯甲酸,CAS号:65-85-0,基准量热物质,二等或二等以上,其标准热值经权威计量机构确定或
可以明确追溯到权威计量机构。
5.5.1.4 点火丝:直径0.1mm左右的铂、铜、镍丝或者其他已知热值的金属丝。
5.5.2 仪器和设备
5.5.2.1 自动量热仪:由氧弹、燃烧皿、内桶、外桶、搅拌器、水、气路、温度传感器、试样点火装置、温度测
量控制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等构成。
5.5.2.2 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1g。
5.5.3 样品
将试样制成0.63mm(30目)以上,小于1cm3大小的块状,混匀,密封保存。
5.5.4 试验步骤
5.5.4.1 量热仪热值的标定
用燃烧皿称取苯甲酸约1g(准确至0.0001g),将自动量热仪调至标定状态,进行测定。热值取
5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5次重复测定结果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当自动量热仪操作条件发生变更
时(即热值测定装置部分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温度计、室内温度变动超过±5℃、量热仪移至其他处
等),需重新标定量热仪热值。正常情况下,每3个月需进行一次标定。
5.5.4.2 量热仪的检查
日常检测中,应经常使用苯甲酸进行仪器准确度检查。准确度要求: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相差不应超
过50J/g。
2LY/T197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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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 热值测定
称取试样0.500g~1.500g(准确至0.0001g)至燃烧皿,用自动量热仪测定。测试完成,检查氧弹
内和燃烧皿内是否有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如发现有未燃烧样品,则本次试验数据无效。
5.5.5 试验数据处理
5.5.5.1 生物质成型炭的热值以兆焦每千克(MJ/kg)表示。
5.5.5.2 计算结果以3次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5.5.5.3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两位。
5.6 容积重
5.6.1 试验步骤
5.6.1.1 棒状成型炭
将棒状成型炭切成长度为5cm(准确至0.1cm)试样,两端长度方向需为直角;再称量棒状成型炭
质量,准确至0.01g;分别使用游标卡尺测量棒状成型炭的外径和气孔。
棒状成型炭体积按公式(1)计算:
VCC=3.14×L×[(d1/2)2-(d2/2)2]…………………………(1)
式中:
VCC———棒状成型炭的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L———炭条的长度,单位为厘米(cm);
d1———棒状成型炭的外径,单位为厘米(cm);
d2———棒状成型炭的气孔,单位为厘米(cm);
5.6.1.2 其他成型炭
若成型炭为多角形、球形、饼形等,按埋沙法计算体积。
称量成型炭质量,准确至0.01g。取适量细沙于量筒中,摇动使之平整,记录体积为V1,再将成型
炭慢慢浸没在沙中,用细沙将成型炭全部埋住,摇动使之平整,记录体积为V2。
成型炭体积按公式(2)计算:
VCC=V1-V2 …………………………(2)
式中:
VCC———成型炭的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V1———未放入成型炭的细沙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V2———放入成型炭后的细沙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5.6.2 结果计算与表示
容积重按公式(3)计算:
ρ=m/VCC …………………………(3)
式中:
ρ ———容积重,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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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生物质成型炭质量,单位为克(g);
VCC———生物质成型炭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容积重为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容积重的两次平行测试结果绝对差值不应超过5%。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为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或收购单位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6.2 抽样规则
6.2.1 在垛高1/4或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3点,按总包装件数的3%~5%均分整包采样(取样
点距离表面至少应是0.5m)。汇集后,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
6.2.2 总样品一分为二,每个样品质量不少于1kg。第一个样品用于检验,保留第二个样品以便进行
复检。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然后均分四份,立即装入带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内,取一份供
作分析。
6.3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中1项未达到指标要求,应立即使用平行总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本批产
品判为不合格品。
6.4 判定结果表述
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表1中技术指标,判定样品是否合格。结果表述为:样品在未被开封使用情况
下,属于特级品/一级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净重。
7.2 包装
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
7.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轻卸。
7.4 贮存
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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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973-2023 生物质成型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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