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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7.020.60 U 62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T 3153—2019 代替CB’3153—1983 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 and alarm devices on the marine engine room 2019-12-24发布 202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CB/T 315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CB"3153-1983《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CB"3153-198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报警装置环境适应性要求(见5.6,1983版2.1); 增加了报警装置的蓄电池的要求(见5.2.8); c) 修改了报警装置的电源变化要求(见5.4.3,1983版2.2); (P 修改了报警装置输入信号类型、声光报警及应答形式(见5.3.1e),1983版2.4.4); (a 增加了报警装置通讯接口的要求(见5.3.2); f) 修改了报警装置的数据记录(含故障记录)的打印功能要求(见5.3.3,1983版2.6); g) 增加了报警装置的操作面板和显示器的要求(见5.2.4、5.2.5); h) 增加了报警装置设有显示器装置时的报警或参数显示要求(见5.3.2c)、d)和e)); i) 增加了报警装置的低温试验的要求(见5.6.2,6.10,7.3.3); 增加了报警装置的电磁兼容的要求(见5.7,6.16,7.3.3); k) 增加了连续运行试验(见6.4)。 本标准由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四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水娟、吴旖、付红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B°3153—1983。 I CB/T31532019 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机舱监视报警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随机文件 及备品备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机舱主辅机设备的连续或巡回监视、报警、测量、显示以及打印记录装置(以下 称报警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h+12h 循环) GB/T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 振动(正弦) GB/T 2423.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J及导则:长霉 GB/T2423.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9193 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 GB/T10250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 GB/T13306 标牌 中国船级社 GD 22—20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连续监视报警Continuous monitor andalarm 不间断地对被测点的物理量进行测量与监视的报警方式。 3. 2 巡回监视报警 Patrol monitor and alarm 按预定周期不间断地对被测点的物理量进行测量与监视的报警方式。 3.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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