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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部 标 准 CB 993—81 船用橡胶减震器保管与使用期的规定 本文件是对船用标准橡胶减震器及其他船用橡胶减震器关于保管期与使用期方面的技术补充,本 标准不适用于橡胶补偿接管及橡胶联轴节。 1. 保管期的规定 1.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保管期,系指制造之日算起,到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为止。 1.2在符合下面基本保管条件下,其保管期为二年。 贮存仓库的温度为-5~+30℃。 a. b.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并距80℃以上热源和光源在1m以外。 避免与油类、漆类及酸类物质沾染。 C. 1.3在符合下列附加条件下,其保管期允许延长到三年。 减震器应有包装盒,外用塑料封装,或装在干燥本箱内,并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a. b. 存仓库应通风,室温保持在0~28℃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0%。 应自由状态放置,其上不能压置重物。 C. 1.4用充氮密封箱贮存时,其保管期可延长到五年。 2. 使用期的规定 2.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使用期,系指从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开始,对其使用条件要求如下: 减震器的额定负荷,工作压力及介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a. b. 减震器的安装,各支承点应对称于设备重心。 减震器安装的受力方向,不能在橡胶与金属件的粘合面上的切线方向。 c. d. 使用场所应避免受阳光直射及80℃以上热源的老化影响。 其外表禁止涂漆或与酸、碱类物质接触。 e. 2.2规定CB786-74圆筒形减震器,CB787—74双板式减震器,CB798-79橡胶减震接管,以 及用于主机上的CB352-64保护式减囊器,其使用期为5年,中修时均应更新。 2.3CB351一64平板式减震器使用期为一年,装于仪表设备上的CB352一64保护式减震器的使 用期为3年。 3.二次检验的规定 3.1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浪费,对已超过规定保管期一年内的减震器,在二次检验合格后,可继续 使用。其使用期同第2条。 对受Z向载荷的减震器,二次检验主要测定其Z向额定负荷下变形量,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a. b.有压力要求的减震器,可作工作压力1.5倍试验及邵氏硬度测定,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3.2减震器经二次试验合格后,所在单位检验部门应出具二次检验合格证,并填上测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发布 1982年10月1日 实施 无锡减 厂 系 附 件 组 提出 起草 管 3 厂 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部 标 准 CB 993—81 船用橡胶减震器保管与使用期的规定 本文件是对船用标准橡胶减震器及其他船用橡胶减震器关于保管期与使用期方面的技术补充,本 标准不适用于橡胶补偿接管及橡胶联轴节。 1. 保管期的规定 1.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保管期,系指制造之日算起,到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为止。 1.2在符合下面基本保管条件下,其保管期为二年。 贮存仓库的温度为-5~+30℃。 a. b.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并距80℃以上热源和光源在1m以外。 避免与油类、漆类及酸类物质沾染。 C. 1.3在符合下列附加条件下,其保管期允许延长到三年。 减震器应有包装盒,外用塑料封装,或装在干燥本箱内,并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a. b. 存仓库应通风,室温保持在0~28℃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0%。 应自由状态放置,其上不能压置重物。 C. 1.4用充氮密封箱贮存时,其保管期可延长到五年。 2. 使用期的规定 2.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使用期,系指从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开始,对其使用条件要求如下: 减震器的额定负荷,工作压力及介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a. b. 减震器的安装,各支承点应对称于设备重心。 减震器安装的受力方向,不能在橡胶与金属件的粘合面上的切线方向。 c. d. 使用场所应避免受阳光直射及80℃以上热源的老化影响。 其外表禁止涂漆或与酸、碱类物质接触。 e. 2.2规定CB786-74圆筒形减震器,CB787—74双板式减震器,CB798-79橡胶减震接管,以 及用于主机上的CB352-64保护式减囊器,其使用期为5年,中修时均应更新。 2.3CB351一64平板式减震器使用期为一年,装于仪表设备上的CB352一64保护式减震器的使 用期为3年。 3.二次检验的规定 3.1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浪费,对已超过规定保管期一年内的减震器,在二次检验合格后,可继续 使用。其使用期同第2条。 对受Z向载荷的减震器,二次检验主要测定其Z向额定负荷下变形量,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a. b.有压力要求的减震器,可作工作压力1.5倍试验及邵氏硬度测定,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3.2减震器经二次试验合格后,所在单位检验部门应出具二次检验合格证,并填上测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发布 1982年10月1日 实施 无锡减 厂 系 附 件 组 提出 起草 管 3 厂 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部 标 准 CB 993—81 船用橡胶减震器保管与使用期的规定 本文件是对船用标准橡胶减震器及其他船用橡胶减震器关于保管期与使用期方面的技术补充,本 标准不适用于橡胶补偿接管及橡胶联轴节。 1. 保管期的规定 1.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保管期,系指制造之日算起,到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为止。 1.2在符合下面基本保管条件下,其保管期为二年。 贮存仓库的温度为-5~+30℃。 a. b.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并距80℃以上热源和光源在1m以外。 避免与油类、漆类及酸类物质沾染。 C. 1.3在符合下列附加条件下,其保管期允许延长到三年。 减震器应有包装盒,外用塑料封装,或装在干燥本箱内,并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a. b. 存仓库应通风,室温保持在0~28℃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0%。 应自由状态放置,其上不能压置重物。 C. 1.4用充氮密封箱贮存时,其保管期可延长到五年。 2. 使用期的规定 2.1船用橡胶减震器的使用期,系指从加上负荷装于设备上开始,对其使用条件要求如下: 减震器的额定负荷,工作压力及介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a. b. 减震器的安装,各支承点应对称于设备重心。 减震器安装的受力方向,不能在橡胶与金属件的粘合面上的切线方向。 c. d. 使用场所应避免受阳光直射及80℃以上热源的老化影响。 其外表禁止涂漆或与酸、碱类物质接触。 e. 2.2规定CB786-74圆筒形减震器,CB787—74双板式减震器,CB798-79橡胶减震接管,以 及用于主机上的CB352-64保护式减囊器,其使用期为5年,中修时均应更新。 2.3CB351一64平板式减震器使用期为一年,装于仪表设备上的CB352一64保护式减震器的使 用期为3年。 3.二次检验的规定 3.1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浪费,对已超过规定保管期一年内的减震器,在二次检验合格后,可继续 使用。其使用期同第2条。 对受Z向载荷的减震器,二次检验主要测定其Z向额定负荷下变形量,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a. b.有压力要求的减震器,可作工作压力1.5倍试验及邵氏硬度测定,并应符合原标准规定。 3.2减震器经二次试验合格后,所在单位检验部门应出具二次检验合格证,并填上测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发布 1982年10月1日 实施 无锡减 厂 系 附 件 组 提出 起草 管 3 厂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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