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 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 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 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 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 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 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移 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 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 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 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 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 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 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 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 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 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 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 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 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 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 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 据资源。 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 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 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 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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