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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B DB22 备案号: 吉林省地 電方标准 DB22/T 469--2009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2009-07-01实施 2009-07-0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DB22/T 469-2009 言 本标准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山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闽闯、赵静萍、张旭宏、冯志氏、林丰全、霍烽、陈光伟。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DB22/T 469—2009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术语利定义、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丁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仆,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2003年5月1日实施)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归档案卷 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 纸质文、材料。 3.2归档案卷整理 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过程。 3.3卷 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归档案卷范围 4.1依据材料: a)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应作为立案的文件、材料。 b)检举揭发中诉材料。 c)上级批件、会议决定等。 4.2立案材料:卫生行政处罚案仆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等。 4.3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巧、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 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职业禁总人员 调离通知、卫生行政控制决定·15、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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