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ICS A 16 重 03.080.99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Regist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2020 - 05 - 15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8 - 15 实施 发 布 DB50/T 100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思颖、万仕先、化洁玉。 I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外婚姻登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场所与环境、设施与设备、人员要求、 服务提供基本要求、结婚登记服务提供、离婚登记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外国人与重庆户籍居民的涉外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MZ/T 082 婚姻登记术语 MZ/T 084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外婚姻登记 registr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外国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根据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缔结或者解除婚姻登记 的民事法律行为。 3.2 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 parties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注:改写MZ/T 082定义2.4。 4 基本要求 4.1 4.2 4.3 登记服务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有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婚姻登记人员。 工作过程应有相关记录,工作资料应按时备份和归档,对作废的资料应妥善处理。 1 DB50/T 1000—2020 5 场所与环境 5.1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 登记场所内。 5.2 应设置咨询台、候登大厅、登记窗口(室)及婚姻家庭辅导室。 5.3 应及时消除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 5.4 登记环境应宽敞、庄严、整洁、标识醒目。 6 设施设备与服务 6.1 办公设备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一台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一套身份识别系统等; ——在线婚姻登记预约系统; ——多语种翻译设备或软件。 6.2 标识标牌 6.2.1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标牌,并按规定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2.2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公示栏,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行政主管单位监督电话。 6.2.3 设置中英文标志标识应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GB/T 10001.9 的规定。 6.3 便民设施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配备的便民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应设置候登休息区,提供电视机、休息椅、报刊及饮水机等设备完善的服务设施; b) 应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书写用笔、老花镜、印泥等便民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c) 应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 d) 应设置公益宣传栏,提供涉外婚姻登记办事指南、便民信息手册、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等公益资 料; e) 应设置复印机供服务对象免费使用; f) 宜设置查询机,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姻登记服务内容的自助查询服务; g) 宜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办理服务事项所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说明填写注 意事项; h) 宜提供免费 Wi-Fi 供服务对象使用。 6.4 便民服务 2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开展倡导文明婚俗、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活动,提 供人性化便民服务,建立相应服务设施软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设置婚姻文化长廊(墙),为广大民众宣传婚姻风俗及婚姻家庭生活文化; b) 设置结婚颁证厅,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举办中英文结婚颁证仪式; c) 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遵循 MZ/T 084,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免费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 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d) 设置公证处入驻窗口,针对涉外婚姻登记的公证、认证需要,邀请公证机构入驻,实现“登记 -公证-认证代办”一站式服务; e) 通过在线婚姻登记预约系统,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预约及材料审查服务。 7 人员要求 7.1 婚姻登记员应持证上岗,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b) 熟悉婚姻登记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联系、沟通、管理能力; c) 具备服务对象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d) 具备一定的英语口语能力,能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 e) 严守工作机密,未经服务对象许可、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 f) 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使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系统”。 7.2 婚姻登记员宜遵循以下仪表要求: a) 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人员标牌; b) 做到整洁美观、简约朴实、自然得体; c) 保持头发干净、整齐。发型不可怪异前卫,不应漂染艳丽彩发,长发应束发; d) 保持面部洁净,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气清新; e) 在工作时间以端庄、素雅为宜,不得佩戴墨镜或有色眼镜,饰品以不戴或少戴为宜; f) 保持手部清洁,不涂有色指甲油,指甲长短适宜,不让污垢残存。 7.3 婚姻登记员宜遵循以下举止要求: a) 接待当事人时,微笑起身、站立问候,示意当事人入座,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b) 向当事人接送证件、登记表格时,正确使用肢体语言和礼貌用语,微笑注视当事人并用双手递 送。 c) 举止规范自然、稳重大方、美观优雅,文明敬人、微笑服务。 7.4 婚姻登记员应遵循以下语言要求: a) 使用普通话或相应的外语,发音清晰,语调柔和,语速适中,音量适宜,语言简练,表述准确; b) 熟练使用“十字”礼貌用语,即“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慢走”; c) 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时应严肃、庄重。颁证仪式结束后,为双方当事人送上祝福语。 8 服务提供基本要求 8.1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8.2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并公示。 8.3 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等规定。 3 DB50/T 1000—2020 8.4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运行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婚姻登记服务 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延时服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延长服务时间; b) 制定婚姻登记服务应急预案,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服务的有序进行; c) 制定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增强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d) 制定婚姻登记服务人员奖惩考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作风; e)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完整; f) 制定档案查阅制度,保证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8.5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当事人提供登记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导询服务:为服务对象做好登记指引服务; b) 电话咨询服务:24 小时语音电话咨询,以及人工咨询服务; c) 现场咨询服务:现场解答登记有关问题,以及材料预审核服务; d) 网上预约服务:线上登记预约及登记材料预审核服务。 9 结婚登记服务提供 9.1 当事人接待 婚姻登记员接待当事人,询问双方结婚意愿及基本信息,收取结婚登记材料,指导双方分别填写《婚 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见附录A)并签名、按指纹。 9.2 材料审查 9.2.1 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结婚登记材料完整性: a) 重庆户籍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 2) 本人户口簿; 3) 如有婚史,且户口簿上本人婚姻状况与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生效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b) 外国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 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 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 证。 3) 外国语言的无配偶证明等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 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c) 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9.2.2 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结婚登记材料: a) 结婚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准确清晰、相互印证、符合规定, 表格填写内容应与相关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b) 重庆户籍居民户口簿的主页、本人信息页和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应清晰、真实、符合规定。户 口簿上本人婚姻状况应与现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现婚姻状况有关证明材料; 4 DB50/T 1000—2020 c) 外国人护照应有效。免签国应检查入境章是否在免签有效期内。非免签国护照应检查签证是否 在有效期内; d) 结婚登记证件照应当真实、清晰,纸张质量符合档案存放的时间要求。 9.3 9.3.1 9.3.2 具。 9.4 业务受理 双方当事人为自愿结婚且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则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

pdf文档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重庆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重庆市 第 1 页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重庆市 第 2 页 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重庆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4 23:21:4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