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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16 楚 DB5323 雄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3/T 87—2016 代替 DG 5323/T 87—2016 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2016 - 06- 21 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 06 - 30 实施 发 布 DB 5323/T 87—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I DB 5323/T 87—2016 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文明用语要求、工作纪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2 仪容仪表、文明用语要求 2.1 工作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洁。 2.2 女性工作人员不化浓妆,男性工作人员不蓄长发、蓄长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穿短裤、拖鞋上班。 2.3 安保人员和咨询点工作人员应着统一的救助管理工作制服。 2.4 工作人员与救助人员交谈时应文明礼貌。 2.5 注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办事认真负责、说话文明用语、行为端庄大方,禁止 打架、骂人、讲脏话、粗话等不文明现象。 3 工作纪律要求 3.1 3.2 3.3 3.4 3.5 3.6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 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不擅自脱岗、串岗。 工作时间不聚众聊天,或进行娱乐活动。 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写乱画。 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炒股、玩游戏等。 严格遵守 “八不准”规定: a) 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b) 不准体罚、打骂、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其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c) 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 d)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e)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f) 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g) 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h) 不准调戏妇女。 3.7 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8 廉洁自律、开拓创新,树立救助工作者的良好风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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