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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 一、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业务 1.1、接入业务:向外提供信息服务和接收外部信息的业务 1.2、接入对象:社会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公安机关驻地外接入业务 (1)社会企事业单位接入业务: 旅店业、印章业、印刷业、银行、保险、电信运营商等 (2)党/政/军机关接入业务: 各级党委、法院、检察院、安全、司法、海关、军队、武警、中央、省级政 法委等。 (3)公安机关驻地外接入业务: 社区警务室接入、农村警务室接入、政府办公大厅接入。 1.3、接入业务的操作方式:数据交换和授权访问。 (1)数据交换 指以文件、数据库、流媒体等方式进行信息共享与交换的过程,该类操作方 式一般不要求与公安信息通信网进行实时交互。 (2)授权访问 指持不同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交互式访问公安信息通信网的过程,该类操作 实时性要求较高。 1.4、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PKI/PMI) 全网策略统一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 二、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 2.1、通则(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管理性、可扩展可维护性) (1)保密性 要保证信息在边界接入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 (2)完整性 要保证信息在边界接入过程中不被篡改 (3)可用性 保证各类接入业务在边界接入过程中公安信息通信网及接入平台的安全正 常运行。 (4)可控性 够及时发现、报警并处理。 (5)可管理性 对接入平台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整个过程能够管理和监控,具有规范合理 的接入业务流程,纳入三级信息中心日常运行管理。 (6)可扩展性、可维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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