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20 CCS C 62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48—2021 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卫生监督规程 Rules for hygiene supervision over drinking water supply on international vessels 2021-03-25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1 实施 发 布 DB4403/T 148—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要求 .............................................................. 2 6 监管模式 .......................................................................... 3 7 监督规程 .......................................................................... 3 附录 A(资料性) 国境口岸供船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监督评分表 ............................ 6 附录 B(资料性) 卫生监督意见书 ...................................................... 8 参考文献 ............................................................................. 9 I DB4403/T 14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文丽、许炜炜、谢昭聪、何建安、杨燕秋、路强、夏彦、朱波、杨余久。 II DB4403/T 148—2021 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卫生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卫生监督的基本要求、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要求、监管模式和 监督规程。 本文件适用于国境口岸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卫生监督,也适用于往来港澳台船舶饮用水供应卫 生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SN/T 1528 入出境船舶饮用水消毒规程 SN/T 3883 国境口岸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水单位 supply of drinking water enterprise 取得海关签发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在国境口岸为船舶供应饮用水的经营单位。 3.2 从业人员 practitioner 经海关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供水单位工作人员。 3.3 岸供 supply drinking water with municipal water pipe 使用码头自来水输水管网直接向船舶供应饮用水的供应方式。 3.4 船供 supply drinking water with supply boat 通过输水管网先将饮用水储存在供水船饮用水舱,再通过供水船向船舶供应饮用水的供应方式。 1 DB4403/T 148—2021 4 基本要求 4.1 供水单位对其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负责,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2 海关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许可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 明。 4.3 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辖区海关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并提 交口岸饮用水卫生安全承诺书。 4.4 供水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安全,诚信自律,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要求 5.1 具有船供能力的供水单位符合下列要求: ——应建立完善的供水船舶卫生制度; ——供水船舶卫生状况良好,对供水船舶饮用水舱、供水设施等应每月进行 1 次维护和保洁,确保 正常运转和使用; ——供水船舶应在明显位置贴示有清洁消毒步骤文字说明和操作步骤说明的铭牌; ——待用供水管应使用卫生防护罩密封或浸泡于含氯消毒液中,储水舱每月进行 1 次清洗消毒,消 毒药物应符合 GB/T 17218 的规定,消毒规程参照 SN/T 1528 的规定执行,达到有效消毒效果, 清洗参照 SN/T 3883 的规定执行,达到有效清洁效果; ——水舱内壁材料和供水管线内壁材料符合卫生学要求; ——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药械箱(应加锁)及余氯、ph 值、浊度等快速检测仪器。 5.2 具备岸供能力的供水单位符合下列要求: ——供水单位应持证合法经营,建立和落实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供水水源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供水点的加水口应置于独立、密闭、加锁的加水井或加水箱中,有明显标识; ——加水井或加水箱明显位置贴示有清洁消毒步骤文字说明和操作步骤说明的铭牌; ——蓄水池周围 10 m 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 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 染物; ——内部及四周卫生状况良好,具备防止海水倒灌污染的设施设备及能力; ——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有维护工作记录; ——供水管线内壁材料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单独存放,供水管接头应配有防护罩; ——应配备专门的供水管运输车和必要的消毒药械箱(应加锁)及余氯、ph 值、浊度等快速检测 仪器。 5.3 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供水,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供水台账并定期向海关报备; ——开展水质现场快速检测,做好供水记录,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 ——应定期对末梢水取样进行水质检测,并向海关提交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要求见 6.2。 5.4 供水单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饮用水污染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暂停 饮用和使用,并查找影响水质的原因,根据污染性质和程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向海关报告,按 照饮用水污染处置方案科学规范有效处置。 5.5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从业人员每年应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供船 2 DB4403/T 148—2021 饮用水工作;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海关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6 监管模式 6.1 海关对船舶饮用水供应卫生监督实施“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的工作模式。 6.2 海关对供水单位开展风险分析评估,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允许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业实行开放 式申报: ——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水源来自市政管网或符合 GB 17051 要求的二次供水,其水质卫生应符合 GB 5749—2006 第 4 章检测项目及限值的相关要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失信、造假记录; ——管理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到位,现场操作规范; ——涉水产品符合水质安全要求; ——口岸供水点和船舶供水口的末梢水,近 1 年内至少有 1 次水厂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海关认可 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项目应涵盖 GB 5749—2006 所有水 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水质卫生应符合 GB 5749—2006 所规定的限值; ——供水管道、供水点不得检出军团菌; ——口岸供水点出水口应具备病媒生物无法藏匿和孳生、污水无法积存的条件; ——卫生许可审查通过,卫生监督检查良好; ——向海关提交饮用水安全承诺书。 6.3 已获得卫生许可但不符合开放式申报要求的供水单位,按照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 求进行申报。 7 监管规程 7.1 申报 7.1.1 国际航行船舶选择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进行供水的,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便捷 途径向海关进行供水申报,在离港时再提交材料。 7.1.2 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在向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前免予向海关申报。 7.1.3 对涉及 6.3 情况被暂停开放式申报资格的,经海关认可得到有效整改后,可重新取得开放式申 报资格。 7.1.4 不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在饮用水供船前应向海关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供船申报。供水单 位申报时应提供供水单位名称、卫生许可证书编号、从业人员、所供船舶船名、航次、停靠泊位、锚位、 供船时间、供船方式和供船饮用水数量等信息。 7.2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7.2.1 海关卫生监督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检查。卫生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卫生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加水操作规程和消毒剂配制规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及有效运行情 3 DB4403/T 148—2021 况; ——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情况; ——供船饮用水申报情况; ——供船饮用水台帐及档案建立情况; ——末梢水水质检测情况; ——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其它需要进行卫生检查的内容。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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