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12月30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山东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月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   第五章 建设与改造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 定》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 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 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 地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发展的总 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 — 2 —  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 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 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组织 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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