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01年8月1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 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0月 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 — 1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 (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 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 及其周边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房管、城管 、 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 工作。其他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进 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惠政策,合 理布局,逐步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现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 2 —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预留用 地规划。   现有中小学校规划预留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 用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规划、国土资 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要 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 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 当确保其校舍、场地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八条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 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 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学生就 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 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 交付使用。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建设;现有中小学校 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达到规划标准。   第十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 求 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 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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