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6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 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 调控功能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 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 繁衍、 生存 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规划、 管理、 利 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五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工作的领导,建立 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 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 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 2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 侵占湿地的 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 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对在科学研究、 技术推广应用等湿地保 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条 自治区对湿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 分布情况、 生态功能和 水资源、 植被、 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土地利用 状况科学制定,并 与 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 水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 环境 保护规划、 草原保护建 设利用规划等 相衔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市(地)、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 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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