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市森林 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五章 出入管理 第六章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建设与房地产管理 第八章 税收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好珠海保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 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海 保税区,位于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 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 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 政事务,行使市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职权,实行独立核算的财 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任命。 - 2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 发布保税区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 易、财政、统计、治安、劳动人事、运输、基础设施、环境卫 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保税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管理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调管理;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关于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对保税区管委会的工作给予 特别支持,涉及报建审批、核发证件的,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办 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派 出机构进行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税区的税务 工作。 第九条 海关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 保税区实施特殊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劳务、公证、审计、会计、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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