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 , 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作用,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 , 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和配套设备。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 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 建设、 服务、 运营 、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 1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维 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性、 标志性体育设施予以保护,对 边远贫困地区、 革命老区和其他农村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 维护予以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 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开展科学 、 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 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 赞助、 投 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国家机关、 学校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具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体育设施建设 、 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 2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规范实用、安全美观、方便公众,并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和 体育行政部门编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水平,利用公 园、绿地、山地、 丘陵等条件建设特色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 建设适合农村 特点的体育设施, 逐步实现每个村庄均有体育健 身场地和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新区建设和 旧城改造时,应 当根据城 市社区人 口规模和体育设施 项目控制指标建设公共体 育设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人 均室外用地面积和人均室内建 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 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 ;低于规定标准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使其 达到规定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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