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预 防为主,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属地管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 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 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 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 2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综治委 )。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各级综治委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 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 育,提高全民文化道德素质,增强全民法制 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 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 积极调 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 挽救、改造工作, 妥善 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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