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 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1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 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 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 展。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产业作为基础性、服务 性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 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 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 维护。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 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 电、通信、防污处理、仓储等设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 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 2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设区的市、 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该港口的行政管 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 建设、水利、渔业、海洋、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口岸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   第八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 防建设的需要,适应 北部湾沿海和西 江黄金水道等港口发展要 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符合城镇体系规划, 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防 洪规划、海 洋功能区划、运输发展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 他有关规划相 衔接、协调。   港口规划 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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