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 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治污染,保障饮用 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 染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 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 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经费。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 1 — 区域内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城管执法、农牧、交 通、国土、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 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 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建 设新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应急备用水源地。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 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导协调机制,定期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 染防治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环 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环境 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鼓励新闻媒体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进行舆论监督。 — 2 — 第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涉 及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举报,应当及时处 理、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对在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生活饮用水 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规划; (二)监督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负责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四)监督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污染 物的排放; (五)检查、指导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 作,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污染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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