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 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护有线广播电视 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 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 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 配网。 ─ 1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节目 的播放、传输和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江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城乡建 设的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项目中应当包含有线广播电视用 户的分配系统。 第六条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镇及其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与市、县(市) 、 贾汪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实行统一标准,规范化 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 播电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 立的内部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或者对外传 输节目。 第七条 建设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考虑与计 算机网络和公用通讯网及其他专用网的互联互通,综合开发交 互式电视、多功能服务等业务。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 ─ 2 ─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入网器材。工程竣工后,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依法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基 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向用户提 供服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和 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并 采取 适当的保护 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定 期按照技术规范对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 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 信号 正常传输。 对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 设置保护性标 志,标明其功能及保护 要求。 第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 接收、传 送设施安 全或者损害其工作 效能的行为 : (一) 损毁、擅自 拆除、切断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 路和配 套设施; (二)擅自安装、 移动信号放大器、分 支分配器及 调整其 参数; (三)利用电缆(线) 接入视听设备、刺穿线路等手段 截 取或者传输有线广播电视 信号; (四)擅自 在架空传送线 路上附挂其他线 路或者物 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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