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10 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 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 公安、 交通、 文化、 工商、 铁路、 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 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 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 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 2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 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 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 县(市)人民政府 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 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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