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 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 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 第五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 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 19 域年度用水总量计划。 按计划取水,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采。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节约用水管理 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 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 示。 第十五条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项目、规模发生改变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计划用水单位 实际用水状况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 减少实际用水量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证及相关手续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十日内予以办 理。 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当符合水平衡测试要求。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 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 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月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 列规定依法核定: 倍收取;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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