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 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 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 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 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 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 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不设区的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 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 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 2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不设区 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 组织市政、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 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不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 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 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期 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 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 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 先地下后地上、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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