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 (2010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 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 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 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 护和开发管理工作。-3-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 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 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 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 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 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 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 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 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4-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 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 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 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 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 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 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 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 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 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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