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31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 例〉 的决定》 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 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 经济、 行政、 法律、 文化、 教育等手段,通过打击、 防范、 教育、 管 理、 建设、 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 , 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打防 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 健 全内部安全责任制。 责任制要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 经济利益相 结合,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2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七条 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 罪分子,查处、 取缔卖淫嫖娼、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拐卖妇 女儿童、 种吸贩毒品、 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犯罪 活动,加强法制宣传、 安全预防、 治安管理和罪犯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 对干部、 职工的管理和教育, 增强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 观念。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 对学生的道德、纪律、 法制教育, 培养 学生德、智、 体、 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 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 接班人。 学校教育要同社会教育、 家 庭教育相结合, 做好后进生、流 失生、辍学生、 工读生的教育 转化和复学工作。 不得随意勒令学 生退学。 第十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 对未成年人和 被监护人的 教育、管理, 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 卫组织,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 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 灾害事故等工作。 人民武装部门和民 兵组织要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要 充分发挥居民委 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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