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25 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 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 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 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会议通过。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 门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 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 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 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 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表决。 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 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 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 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 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 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 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问题复杂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 议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答复。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市人民代 会会议审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员会,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5 88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25 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 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 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 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会议通过。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 门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 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 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 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 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表决。 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 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 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 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 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 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 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问题复杂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 议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答复。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市人民代 会会议审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员会,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2010-12-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2010-12-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2010-12-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2010-12-23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