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 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 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 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 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 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 指导。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2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 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 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 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文广影视、 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 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 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经 费支持。 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 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 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 3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 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 育事业或者举 办终身教育机构。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 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 历水平 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 人高等教育机构之 间相互转换 。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 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 历水平 同类课程的 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 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 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 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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