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2011年1月1 4曰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 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根 据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若 干意见》 )、《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 规划纲要》 )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着力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 现代服务业为主 导的特色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 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 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全国生态文明建 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 现代农业基地。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 筹协调,强岛富民的原则。 第 三 条 成立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 若干意见》和 《 规 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制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决定国际旅游 岛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 若干意见》和 《 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 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是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的工作机构, 负责审查并组织 实施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和重要旅 游资源开发的规划以及与旅游直接相关的专项规划。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编制、 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 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 四 条 省人民政府及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 展工作的领导,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与国家有关 部门沟通联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 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 五 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海南国 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 六 条 制定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 旅游区域 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 布局、资源优化 利用、集约发展与环境协调相结合、先 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突出热带海岛特色。 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 应当 广泛征求 专家和 社会公众的意见,并 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 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 由。 第 七 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 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 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 展领导机构审定。 经批准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应当 由规划组织 编制机关及 时在本省的主要 媒体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 八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 分步 骤组织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各项 产业发展项目应当 符合规划的要 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 期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 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报 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 准。 第 九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 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及 时查处违反 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 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 受监督。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 十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生态环境保 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 行生态环境保 护责任制和问责制, 将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综合评价体系和领 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 十 一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 护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 天然林保护、典型 海洋生态系统、 渔业资源养护、重点生态区域 绿化、海防林及其他水 边、路边、城边防 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 物物种资源多样性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 教育扶贫移 民工程,推动生态 脆弱地区农村居民向城镇迁 移,稳定和落实 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各项措施。 第 十 二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 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 湿地、重 要海域的保 护和管理, 严格实行环境 影响评价 制度,有 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海湾、 岸线、海岛、水域 等重要资源,保持生态环境与建设项目的和 谐、协调。 旅游开发应当 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 山脉、水系、海 岸、海岛的自 然 状况,防止生态破坏。 沿海区域自 最高潮位线起向陆 地延伸100米至 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物,严格限制商品房开发。具体界 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十 三 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逐步提高公 益林补偿标准 , 加 大对市、县、自治县生态 转移支付 力度,巩固退耕还林 成果,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 十 四 条 建立环境质 量例行监测公报和重点海域 污染物排 海总量控制制度。 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 农业 面源和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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