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 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 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 1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 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保障妇女权 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条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 协调、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 要职 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 参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三)协调和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 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 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 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统称各级妇联组织)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 — 2 —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保障妇女权益 的工作建议,督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在受理信访事项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妇女 合法权益的事件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农业、卫生、体育、人 口计生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依法 维护妇女权益。统 计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济社 会发展的分性 别统计、监测、评估工作。 工会、共 青团、残联、律 师协会、 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 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制定 涉及妇女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时,应当 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 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提 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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